本报讯(记者/刘三琴实习生/何琳通讯员/卢建华)记者昨日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前日发布的新规定,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原佛山市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也可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
为了更好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最新规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扩面和细化,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参保缴费年限、待遇核发地、参保时间等细节。
据最新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一是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二是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佛山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三是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其中,第三类人员是本次新纳入申请对象,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据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另外,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针对待遇核发地问题,规定指出,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已参保者则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此外,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